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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窗:党纪案件调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9 10:14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答: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自恢复之日起,案件调查时限连续计算。
    因被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 (本报顾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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