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廉政时评 >> 他山之石 >> 正文
容错免责, 绝非“溺爱”护短

作者:周静文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7 14:19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需要干部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然而,改革难免得罪人,留下把柄,存在被打入“冷宫”乃至被追责的风险。推行容错免责,可以防止这种局面,保护有想法有作为的干部,让他们少一点后顾之忧,扭转当前客观存在的“少干避祸”的心态。

不过,容错免责不等于纵容,要坚持“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的底线,从出发点、程序正当性、后果等方面考察干部是错还是罪,建立配套保障机制乃至负面清单,谨防容错过度。溧阳提出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分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乱作为的干部区分开来。这为容错免责设立清晰边界,也标示了鲜明的导向。说到底,“容错”不是对犯错误的干部“溺爱”护短,而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改革创新的干劲。

文章录入:县纪委     责任编辑: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