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廉政要闻 >> 本地要闻 >> 正文
“乡案县审”的旬阳模式——旬阳县创新纪检监察“乡案县审”模式工作纪实

作者:邹洵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9 09:23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乡案县审”是指在基层纪检组织处理案件过程中,由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进行证据鉴别使用、事实认定、程序把关等工作,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依其权限最终进行实体处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近年来,旬阳县纪委在推行“乡案县审”工作中,着眼于解决影响和制约基层纪律审查质量的瓶颈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乡案县审”的新途径、新方法,走出了一条“旬阳模式”的“新路径”。

扩展范围,实现县级案件审理“全覆盖”

2014年10月31日,对于旬阳县农业局下属单位干部李某来说,是一个终生难忘的日子。10月16日,李某因其夫妇“违法生育一个子女”问题被主管单位立案审查。10月21日,案卷材料按照旬阳县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的相关要求被送至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10月31日,经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县纪委向农业局下发了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除提出程序方面应予完善的事项外,结合《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与1994年陕西省出台的相关规定条款存在冲突的实际,否定了调查组提出的拟给予李某开除公职的处分,建议给予李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县农业局接到反馈函后,协调县计生局就此问题向省市业务部门进行了请示。2014年11月22日,旬阳县农业局给予李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事后,李某对处分诚恳接受,断然放弃了开始要行政复议和申诉的念头……这是旬阳县纪委创新“乡案县审”制度,扩展审理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

2004年6月旬阳县纪委开始在全县全面推行“乡案县审”制度,2006年12月陕西省纪委制定了《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在工作实践中,旬阳县纪委将省纪委《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纪检组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扩展至“基层党政组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也就是将全县所有立案案件全部纳入“乡案县审”范围,实现了基层案件县级审理“全覆盖”,保障、提高了基层纪律审查质量。

严格程序,让案件处理“一把尺子量到底”

2016年3月30日一早,神河镇纪检专干李振朝带上昨晚整理好的案卷资料匆匆地往县纪委赶,作为一名有着近20年基层纪检工作经历的干部,在每一个案件结案前向县纪委案件审理室送审,是他必做的“功课”。

“以前镇纪委查案县纪委不审,受业务能力、对纪律条文熟知程度等因素影响,乡镇办案质量普遍不高。推行‘乡案县审’制度后,县纪委在坚持镇、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审理职能不变、责任不变、处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办理的案件,在初审后作出处分决定前,都要将案卷材料报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进行意见反馈后,再下达处分决定。这样对案件质量又多了一道关卡,我们办案心里也有底”。说这些话时,李振朝脸上流露更多的是对此项制度的认可和肯定。神河镇纪委2015年立案5件,镇党委被县委表彰为“解决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先进集体”,李振朝本人也被县纪委表彰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面对荣誉,50多岁的老李显得有点腼腆“这些都离不开县纪委对我们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

“乡案县审”制度的探索中,县纪委只是对送审的案卷在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及文书规范方面进行审核,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为审查质量把好关,其处理的主体和处分权限不变,原则是指导不包办,把关不越权。

在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二十平米的房间内档案柜及三张办公桌显得紧凑而又有条不紊,办公桌上摆满了镇、部门送审的各类案卷。墙壁的醒目位置悬挂着乡案县审工作流程图,从初审、审理、审议、审批、执行、立卷归档各个环节应注意的事项一目了然。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对送审的案卷经初审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初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退回完善后再报审,2015年退回重审案卷69件,占送审案件的48%。对送审案卷审理人员审核提出意见经室务会讨论,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反馈函形式下发。处分决定经送审单位按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再将初稿报审理室把关。

“在一些个案的处理上我们和送审单位的意见也有分歧,有时候会争论、会红脸,去年在对某镇送审的2起侵害群众利益类案件审核时,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而镇上提出的处理意见偏轻,后来我们坚持按规定对涉嫌违法的4名嫌疑人建议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副科级纪检员向丽娟说。

据统计,2015年,旬阳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145件,其中委局自办33件,镇93件、部门19件。对112件由镇、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办理的案件均按照“乡案县审”的要求下发了书面反馈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656条。

强化指导,使每位纪检干部都能成为“行家里手”

相对于李振朝而言,2016年2月转岗担任吕河镇纪检专干的罗飞,面对桌上摆放的县纪委对本镇案卷的反馈意见显得一脸茫然。“这是我作为纪检干部后办的第一个案子,送审后一下就提了5处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自己没有经验,真不知该怎样搞”。“加之市纪委检查组在4月25日对吕河镇纪委初核卷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严肃批评,这让罗飞更加不知所措。4月26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案管室针对此情况,通知罗飞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带卷赴县纪委现场学习。针对刚接触纪检工作的新人,业务人员为他们准备的是快捷、实用的“偏碗子”,不仅准备了办公室,还提供了规范的案卷模本及相关文书式样,从程序、证据、违纪事实、引用条规等方面现场教授,对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通过三天“面对面、手把手”式的现场指导,罗飞和他的同事对纪律审查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理室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的补充完善过程都是我对纪检工作的熟知和掌握过程”,罗飞对此深有感触。

而小河镇原副科级纪检员徐斯虎对“乡案县审”制度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乡案县审为基层纪律审查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平台,通过审理室审核把关,以具体案例对基层办案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大家面对面地沟通和探讨,使基层审查人员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从而使自身的业务能力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特别是在对纪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具体运用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也正因如此,徐斯虎的业务能力大幅提升,很快成为纪律审查工作的“行家里手”,2014年3月,徐斯虎被借调至县纪委监察局工作。

“‘乡案县审’制度的推行,纠正了镇、部门纪委、纪检组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观念,增强了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和责任意识。经过两级审理,实现了查审分离,在量纪标准上也实现了全县统一,克服了案件处理中的畸轻畸重现象,保证了办案质量。”在谈及“乡案县审”工作时,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刘爱军目光坚定而自信。

文章录入:县纪委     责任编辑: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