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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创新“乡案县审”制度提升纪律审查质量

作者:县纪委审理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9 11:37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近年来,旬阳县纪委在推行“乡案县审”工作中,将省纪委《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基层纪检组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审理范围,扩展至“基层党政组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实现了基层案件县级审理“全覆盖”,并对每起送审案件下发审理反馈意见函,明晰存在问题,提高了基层纪律审查质量,收到了良好效果。2015年以来,共对187件由镇、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办理的案件下发了反馈函,提出整改意见676条。

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权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旬阳县纪检监察“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旬阳县“乡案县审”工作流程》等制度。在坚持镇、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审理职能不变、责任不变、处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办理的案件,在对案件进行初审后,作出处分决定前,将案卷材料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进行书面意见反馈后,再按照处分批准权限下达处分决定。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对审查质量负直接责任,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对纪律审查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及文书进行审核,为审查质量把好关,做到指导不包办,把关不越权。

严格程序,把住关键环节。一是初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对自办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后,撰写审理报告,填写《镇办部门案件提请协审呈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整理好的案卷材料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初审,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案卷整理规范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后再报审。二是正式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人员及时进行审理,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责任人责任不明的列出清单,交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取证,补充调查取证完毕后,将证据材料送交审理室。三是审议。案件由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报审理室同意,形成《审理意见反馈函》;对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形成《审理意见反馈函》,《审理意见反馈函》一式两份,一份交送审单位装入案卷,一份存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四是案件审批。镇、部门纪委(纪检组)收到《审理意见反馈函》后,及时提交研究审批,并按照管辖权限起草处分决定文稿,印发前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阅后再予行文。五是执行。处分决定下达后,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将处分决定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复印件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备案。六是归档。案件办结后,所有的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规范运行,工作成效明显。一是保证了基层纪律审查质量。通过实行乡案县审,增强了基层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和责任意识在量纪标准上实现了全县统一,克服了案件处理中的畸轻畸重现象,保证了办案质量。如2015年在对镇送审的2起侵害群众利益类案件审理时,严把“纪法分开、纪比法严”原则,对涉嫌违法的4名嫌疑人予以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提高了基层纪律审查人员业务能力。乡案县审为基层审查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平台,通过协审案件,县纪委以具体案例对基层办案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大家面对面地沟通和探讨,使基层办案人员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从而使自身的业务能力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特别是在对纪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具体运用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三是保障了党员干部合法权利。通过乡案县审,对基层办案单位所查案件起到了有效监督和制约,使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更加客观、公正、合理、恰当,宽严相济,不枉不纵,既严肃了纪律,教育了党员干部,又保障了受处分人的合法权利。如对农业局干部李某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的审理中,严格把握“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县计生局认定违法生育事实的基础上,否定了原单位提出的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的意见,保障了违纪对象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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