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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县法检两院严惩村官贪污犯罪,用法律红线划清为官做人底线

作者:刘玄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4 15:44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9月1日上午,旬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毕某贪污罪一案,旬阳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旬阳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现在开庭。”上午8时3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庭审开始。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称,被告人毕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镇政府实施陕南移民搬迁工作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资金5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毕某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环节,庭审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公诉人当庭出示、阐述定罪量刑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按照法庭程序进行辩护,整个庭审活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全体起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毕某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随着法槌的落下,本案闭庭。经本院决定,当庭将被告人毕某依法予以逮捕。

此次法院院长办案,是落实“院庭长审判常态化”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缩影,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走向纵深,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院领导作为资深法官,充分发挥榜样师范作用和“传帮带”作用,调动年轻法官工作热情,有效解决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大的被动局面,提高了司法效率。

此外,因为本案涉及村干部贪污国家移民搬迁款,旬阳县纪委组织各镇、村干部和监察局干部80人旁听庭审,并在庭后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会,以鲜活的案例为广大基层干部上好一堂廉政课。

【法官说法】

根据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某犯贪污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有自首和在公诉前将所得赃款全部予以退缴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贪污国家移民搬迁款5万元,属于“其他较重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亦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是一名村干部,虽然位置不高,权力不大,但是处于基层扶贫工作最前沿,与群众联系最密切,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小贪小占,造成的社会影响最为恶劣,法院将依法对损害群众利益贪贿犯罪的镇村干部严惩不贷。

文章录入:县纪委     责任编辑: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