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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3 11:51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及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防控生产“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继续落实好疫情防控1号、4号通告要求,一手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手抓企业复工复产。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企业为县内规上工业、实施民生保障基础设施类的项目企业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且由市场监管和经贸等部门许可的三产服务业,其他企业(含三产服务业)复工复产另行通知。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领域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指导、日常监管及防控知识培训,重点帮助企业解决防护物资和复工复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疾控部门牵头负责复工复产前的防控达标验收、监督检查,县卫健部门负责疫情防控审核备案。各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四、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建立内部群防群控体系并与县疫情防控组建立信息互通、联防联动的工作机制,详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专防人员,备足防控物资设施(备),做实疫情防控工作。

五、复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康筛查制度。对所有复工复产人员进行健康筛查,健全员工健康信息台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居或过境湖北等疫情高发区且返乡居家隔离不满14天的人员,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未解除隔离的人员,未解除隔离的高危及重点人员,有发热(体温超过37.3℃)、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得复工上岗。

六、复工企业实行封闭管理,组织开展防控知识教育,对人员进行日常体温检测,做好健康防护,并认真落实定期消杀制度,开展内部环境卫生整顿,按规定定期对工作(交易)场所、生活区域、车辆人员进行消毒。对出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乡镇和县疫情防控部门,对辖区内出现的疑似患者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负责送至专业医疗机构筛查救治。

七、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法人的“第一责任”,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凡因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措施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疫情扩散的,责任倒查,严肃追责。

八、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委监委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九、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项目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旬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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