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旬阳县双河镇:王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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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1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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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推进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修订后的条例,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明确了道德与法律界限,将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让党员干部守住底线清晰化。
修订后的准则体现为自律与他律的互补关系。准则的特点决定了它自身的示范作用,而不是惩治手段。《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行动指南;《条例》则是对违纪犯规者的处罚措施,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不可触碰的禁区。概而言之,《准则》告诉党员和干部应该干什么,追求什么,重在自律;而《条例》告诉哪些不能做,做了要受怎样的处罚,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他律。二者充分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互补。《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开出负面清单,划定“红线”“底线”,对各类违纪行为、处罚标准一并列入一起“对号入座”,明确了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更具操作性,更有震慑力。《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
自律,要求一个人将纪律、制度内化于心,是植根于灵魂的动力。他律,是外因,是一个人是否越界的标准和越界后受到的处理。自律与他律相辅相成,作为掌握公权力拥有权力资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位高权重之人,修身养性的自律显得更加重要,一旦丧失警惕任由欲望泛滥,贪财贪色,为官失德,必将受到他律的制裁。十八大以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集中反映了领导干部自律不严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通过建立《条例》《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把反腐败斗争、纠“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从制度层面进行总结,转化为全党共同遵守的纪律要求,从而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巩固作风建设的成果,面向全体党员提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关系的自律要求,在新常态下发出了党员干部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准则》中道德引领,修身齐家,自律先于他律的主旨科学合理。可以理解,铁的纪律和完善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做不了“坏事”,但却不一定能使“坏人”变成“好人”;要想培养和塑造“好人”,还需要内化于心的道德规范。党员干部仅仅与普通公民站在同一守法的底线上,是不够的,否则何以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员必须严格自律,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党员领导干部靠他律只能处于不敢腐、不能腐的状态,而真正具备担当和奉献精神,达到不想腐的境界。
自律与他律开出的负面清单中,把党的政治纪律放在第一位于“法”有据。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应对危险局势的根本保证,自律从政治纪律至生活纪律,方向明确,保证了党员干部守住“底线”清晰化,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