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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要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书记

作者:石艳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1 11:08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严重缺乏党的观念,他们早已习惯于被叫“局长”“老总”,却忘了在这些头衔之前的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被叫“书记”时直发愣。他们成天忙于“业务”“事务”,却总是想不起来自己有什么政治“任务”。他们的责任缺失,直接导致一些单位的党组织涣散,党员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松弛。

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第三十七条又明确要求,“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从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二条,都是对党组织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出的具体规定。

遵循党章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党章规定明确,中央要求确凿。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首先要由“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来扛。可为什么有些“书记们”没有扛起来呢?

从十八大以来一轮轮巡视发现的问题、一起起被问责的事件中可以看到,有的党员干部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略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作用,重业务、轻党建,说起业务滔滔不绝,提起党建一问三不知;一些领导干部愿意抓实权,任命干部时当仁不让,平时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不闻不问,出了事就撂挑子给纪委;还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抓党建同抓发展相比要虚一些,不容易出政绩,一年开几次会布置一下就可以了,不必那么上心用劲。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书记们”当着党的干部,却不理党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

不但这么说,更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放在重要位置。无论涉及哪个领域,他对坚持党的领导都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无论国内还是国际,都是走到哪里讲到哪里,越讲越坚决、越讲越硬气、越讲越深刻。说问题,从不遮遮掩掩,说得比谁都多都严,从严治党的紧迫感比谁都强烈;说信心,比谁底气都足,比谁都充满自信。他对全党要求多少,自己就做到多少。无论内政外交国防事务有多忙,对中央纪委呈报的事项,都及时坚定而明确地作出批示指示。

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党委书记们责无旁贷。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主要针对并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现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书记,必须在其位、谋其政。既要带头学习党章,树立党章意识,牢记第一身份是党的干部,明确自己肩负的党章赋予的管党治党职责,又要带头执行党章,维护党章,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抓具体、抓深入,保证党建业务两手硬,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书记。

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书记”,必须严肃问责。依据党章修订出台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纪律处分。今年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声声警钟面前,“书记们”该警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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