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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

作者:易舜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1 12:38     点击数: 次     字体:      【打印文章】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中国古代,介于国法和家规之间的还有乡约。乡约并不只在乡村中流行,明代城市中也能见到乡约的踪影。乡约有一套入约民众必须遵守的生活规则,这套规则鼓励人们崇礼向善、守望相助。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一般认为是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制的《吕氏乡约》,它对后世基层社区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蓝田吕氏一门四杰

蓝田吕氏是北宋著名家族,吕氏一共有兄弟六人,其中四人名留史册。他们或出仕为官,或潜心问学,或居于庙堂,或处于乡里,各自均成就了一番事业。

吕氏家族最知名的成员要数北宋名相吕大防了。王安石变法是北宋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任用王安石主持改革的神宗死后,年幼的哲宗即位,垂帘听政的宣仁太后任用旧党司马光等人,废除王安石提出的一系列变法措施,这就是北宋历史上的“元祐更化”。北宋政坛党争频繁,不仅新党与旧党之间交锋激烈,旧党内部也存在严重的派别之争,而且政见的不同往往裹挟着人事的倾轧,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防因其诚朴耿直、不植党羽的操守,在元祐年间竟身居相位长达八年之久。《宋史》对此称赞他“立朝挺挺,进退百官,不可干以私,不市恩嫁怨,以邀声誉,凡八年,始终如一”。

吕大防有一个哥哥叫吕大忠。元祐年间他在秦州做官时,州判马涓因为曾经考取状元,经常以状元自称,大忠对他说:“状元云者,及第未除官之称也,既为判官则不可。”身份改变了,称呼也要改变,沉湎在往日取得的辉煌中,只会让人罔顾当下。他还对马涓说为应付科举学习的东西如今派不上用场了,“修身为己之学,不可不勉”。

吕大防的两个弟弟也很有名气。最小的弟弟叫吕大临,他是兄弟四人中唯一没有登第的,但却是学问最大的。大临著述丰富,尤精于金石学,他撰写的《考古图》是中国现存最早且较为系统的古器物图录。稍长一些的弟弟叫吕大钧,他是《吕氏乡约》的主要创制者。吕氏兄弟四人都曾在关学大师张载门下学习。大钧与张载同年考取进士,但他佩服张载的学问,愿向他执弟子礼。大钧不仅服膺张载的学说,更在日常生活中努力践行张载的学说,朱熹撰写的《伊洛渊源录》说他“潜心玩理,望圣贤之致,克期可到,而日用躬行,必取先生之法度以为宗范”。

张载的学问“以《易》为宗,以《中庸》为的,以《礼》为体,以孔、孟为极”。这种“以《礼》为体”的思想深深影响了吕氏兄弟,史称“关中言礼学者推吕氏”。吕大防曾与大忠、大临切磋考证古礼,吕大钧执礼更为严谨,据说他的丧礼由夫人种氏操办,所用礼仪均是大钧生前制定的,“凡委巷浮屠烦鄙不经之事”一概不用,当地士人惊叹“君之道固行于妻子矣”。其实,吕大钧还试图将典雅的古礼由家庭推广到乡里,这也是《吕氏乡约》的创制目的之一。

成就里仁之美

《吕氏乡约》要求入约民众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所谓“德”就是“见善必行,闻过必改”。善是抽象的概念,《吕氏乡约》对此并不作高深的诠释,而是举例说明哪些行为是善的。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皆是应当褒奖的善行。

《吕氏乡约》为入约民众规定了十五种不应有的过失行为。除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礼俗不相交、患难不相恤这四种“犯约之过”外,还有六种“犯义之过”和五种“不修之过”。犯义之过包括酗博斗讼、行止踰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不修之过包括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若有犯过者,按照《吕氏乡约》的规定要将其名字记下来,并施以惩罚。

《吕氏乡约》倡导入约民众“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后来吕氏兄弟制定了《吕氏乡仪》,它分为宾仪、吉仪、嘉仪、凶仪,详细规定了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行礼,如在路上遇见长者步行,应下马向长者作揖,等长者过后才能上马。民间操办婚丧嫁娶往往花费极大,《吕氏乡约》以“各量其力”为原则,规定了入约民众相互赠礼的规格,如嫁娶与庆贺所赠羊、鸡、兔、酒、水果、蜡烛与布帛等物,总值多不过三千文,少则一二百文。

《吕氏乡约》认为入约民众遇到以下七件事时应当互相帮助:一为水火,二为盗贼,三为疾病,四为死丧,五为孤弱,六为诬枉,七为贫乏。同约之人应不吝向有难者出借财物、车马、工具、人力等,对于可借而不借者、逾期借用他人钱物者、损坏所借他人钱物者都有所惩罚。《吕氏乡约》还倡导向约外有难之人伸出援助之手。依靠同约之人的互相帮助有时并不能完全解决困难,必要时仍应向官府求助,如“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如果不能自赡,则应申闻于官府,请求官府的帮助。

《吕氏乡约》并不强制当地民众入约,但是一旦入约,就应努力践行乡约的精神,接受乡约的约束。为此《吕氏乡约》认为应推举约正一人或两人,专对同约之人实施奖惩,此外还应安排值月一人,一月一更,管理约中杂事。同约之人每月聚会一次,聚会的目的就是惩恶扬善。对于过错较轻者,经过规劝后可以免于惩罚,但再犯则无可宽贷。《吕氏乡约》规定犯义之过一般罚五百文,情节较轻者可减至四百文、三百文;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一般罚一百文,情节较重者可增至二百文、三百文;对于累犯不改、不义已甚之人,可将其逐出乡约。

吕氏兄弟创制乡约的目的,正如其所言“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如果邻里之间疏远如秦越两国,彼此不相往来,如何相亲相爱相救难呢?吕氏兄弟希望乡人能够积极响应他们起草的乡约,并提供建议与意见,与他们一道成就里仁之美。

《吕氏乡约》重获新生

《吕氏乡约》创制于1076年,有的学者认为它并未付诸实践,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曾短暂推行过。《吕氏乡约》在当时似乎并未受到人们的重视,真正使其重获新生的是南宋理学家朱熹。

朱熹在1175年修订了《吕氏乡约》,他延续了原约的基本框架。与原约差异较大的,主要是其中涉及礼仪的部分。

朱熹将《吕氏乡仪》的内容全部精简并整合到《吕氏乡约》的“礼俗相交”款中,它包括以下四方面:一为尊幼辈行,二为造请拜揖,三为请召送迎,四为庆吊赠遗。中国人讲究长幼有序,朱熹按照年龄差异,将人分成五等:长于自己三十岁以上的尊者、长于自己十岁以上的长者,年龄与自己相差不到十岁的敌者,小于自己十岁以上的少者,小于自己二十岁以上的幼者。相较于吕氏兄弟长者、敌者、少者的划分,朱熹的划分更加细致。在确立了长幼秩序后,朱熹一一展开说明彼此见面时应如何着装、如何问候、如何作揖、如何坐位等。

在《吕氏乡约》中,同约之人聚会时并无礼仪,朱熹为此制定了读约之礼。按照朱熹的设计,同约之人每月朔望聚会,聚会当日在乡校举行读约之礼。值月读约前,他将按照长幼之序引导约众与约正见面行礼。值月读约后,由朱熹新设的副正推说其意,如果他有申论不到位的地方,允许众人质问。

对于约中行善者及有过者,值月将其名字分别载入记善籍与记过籍,记善籍将当众宣读,而记过籍仅当场传阅。《吕氏乡约》中对有过者处以罚款的措施被朱熹完全废除了,他倡导“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错可私底下予以提醒,大错则由众人予以规劝,若无效果,则由约正在聚会之日“以义理诲谕之”,若有悔改之意,则书于记过籍以观后效,若争辩不服、屡教不改,也只能将其逐出乡约。

朱熹设计的聚会从早晨一直持续到日落,中午提供饮食,孟朔聚会还提供果与酒,这似乎是受到了乡饮酒礼的启发。入约民众事前将缴纳一二百文作为聚餐费用。下午安排的内容“或说书,或习射,讲论从容”,朱熹特别强调“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

朱熹对《吕氏乡约》的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整饬,同时也注入了他对现实的关怀。在任地方官期间,朱熹目睹古礼之荒废、淫祀之泛滥、风俗之萎靡,认为当务之急是以礼化俗,重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在1175年,朱熹同时进行着另一项工作,这就是《朱子家礼》的修纂。从家礼到乡约,其背后体现了朱熹教化苍生、澄清风俗的强烈使命感。

遗憾的是,朱熹生前未能亲自实践他修订的《吕氏乡约》。他的弟子与再传弟子弥补了他的遗憾。1215年,朱熹弟子胡泳在家乡江西推行乡约;1243年,朱熹再传弟子阳枋在家乡四川推行乡约。朱熹弟子黄干曾感叹“后世礼教不明,人欲滋炽,利害相攻,情伪相胜。一室之内,父子兄弟乖争陵犯者多矣,而况于乡邻乎?”推行乡约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办法,这也是乡约在后世得到越来越多人重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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