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31 11:41 点击数: 次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应急临时征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范围:旬阳县境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属的医疗用品、交通工具、能源、宾馆、房屋、停车场等疫情防控应急所需物资和场所。
二、征用主体:旬阳县人民政府为临时征用主体。根据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需要,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镇各有关单位负责征用。
三、征用时间:根据全县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需要确定,并依法告知被征用对象。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征用主体在15日内返还、恢复征用物资或场所,并依法依规给予征用补偿。
四、征用要求: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全县疫情防控应急临时征用决定按时提供相关物资或场所,对拒不接受的,可依法强制征用;对阻挠强制征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配合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打赢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旬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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