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辛某,中共党员,省直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正厅级)。
2008年至2012年,辛某在任省直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期间,为解决本单位人员福利问题,经与本单位其他领导商量同意后,安排下属工作人员,通过多付有关饭店、宾馆会议费和医院、疗养院体检费等办法,分四次套取资金共计12.8213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发放补贴及外出旅游、考察。
此外,调查中发现,2008年至2012年期间,该单位为本机关人员发放补贴,均未建账,原始凭证缺失,财务资料管理混乱。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和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辛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单位采取多支付体检费、会议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单位人员福利和组织人员外出活动费用等,且相关财务资料缺失,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错误,辛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第126条及第41条之规定,对辛某予以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第二种意见认为,辛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虚报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为本单位人员发放津补贴和组织人员外出活动费用等,违反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相关规定,且未建立账务明细,管理混乱,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第125条之规定,给予辛某党纪处分;依据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十一之规定,责成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违规发放的补贴予以清退收回,上缴财政。
三、点评解析
经研究,我们对双方关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5条追究辛某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领导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在对辛某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适用条款和违纪所得处置问题上,倾向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发放津贴补贴违纪问题不能简单直接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6条。该条规定的“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是针对本条例第十一章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专门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而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已经明确规定了十二种行为适用的情形,其第三款对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追究责任问题明确了两种情形,即“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因此,即使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6条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也应遵循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的具体规定来引用。这样,实际上是赋予了原本模糊的概念以清晰明确的违纪行为,使得126条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纪问题的认定上不再是模糊的兜底作用,而是有了明确的条款作用。
(二)本案处理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6条不当,应依照114条的规定追究辛某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第八款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辛某安排下属工作人员采取多支付体检费、会议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单位人员补贴和组织人员外出活动费用等,包含了两个违纪行为,即套取资金和违规发放。两种意见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意见引用126条是指向发放钱款违纪一种情形,第二种意见引用114条是同时指向资金来源违纪和发放违纪两种情形。显然,如果笼统地引用126条,就不能准确地反映出辛某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本案不但应依照相关规定收缴辛某个人违纪所得,还应责令其所在单位予以整改。第一种意见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1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的收缴退赔问题。第二种意见引用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第十一款,“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主要不是只针对个人违纪所得的清退,而是针对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清退收回问题。我们认为,单位发生违纪行为所涉及的钱款问题,既然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已经有了明确要求,就不能只是收缴个人所得了事,必须对单位有一定的处罚表示,以达到严肃纪律教育大家的目的,体现执纪从严的要求。对此,应当按照第二种意见,责成该单位进行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其中也包含了辛某本人所领取的补贴),统一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