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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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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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明史.杂俎》记载,明朝初年,天下甫定。明太祖朱元璋大宴群臣,酒至酣处,朱元璋向满朝文武出了一个题目:“天下谁人最快活?”最后,朱元璋称赞,“畏法度者最快活”。而今,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必须提高法律素质和道德观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显示自己的个性和才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一些同志出问题,往往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出在违纪上。因此,我们要注重依法规纪律砥励自我。荀子说:“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可见,只有畏惧法规,国家的秩序才不会乱,每个人的言才有所规,行才有所止。无论何人,只有对法有所畏惧,心中有“法”这杆秤,才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三思而后行,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保得住气节,才能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道德准则。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道德和法律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社会秩序。凡是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道德所谴责的;凡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赞赏的行为,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守法既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又是一种精神境界。这个境界大致可划分为三种:一是消极守法境界。这种状态下的守法,仅仅是将法律当成外在的强制力量。他们想得最多的是,不守法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而,被动地不去触犯法律成为其显著特征。二是积极的守法境界。这种状态下的守法,是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守法就会违背自己的良知和责任。因而,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勇敢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其显著特征。三是理想的守法境界。这种状态下的守法,已经把法律自我内化为一种崇高的信仰,严格履行的义务,充分行使权利,自觉维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权益和社会正义,已经化为其执着的精神追求,他们之所以要守法,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推动法治的进步。因而,积极促进和热情关注他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守法状况的改善是其显著特征。
守法的境界的提升,离不开外在普法教育和公民个人的内在法律修养。这两者的完美结合,就会促成守法精神的生成,造就出越来越多的具有较高守法境界的人。因此,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必须提高法律素质和道德观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显示自己的个性和才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无怨无悔。